(2017)鄂96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号和创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包良俊,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号*座*层*****室。法定代表人:赵兵,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上海佳世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赛欧必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欧必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佳世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7)鄂9005民初83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合同履行所涉及的主要设计方案、设备及材料采购均由业主方和佳世公司完成并提供,双方之间实际上是劳务分包关系,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赛欧必弗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在卷材料查明:发包人佳世公司与承包人赛欧必弗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的《世博湖北馆潜江展示中心-4D影院工程合同书》第一条中,明确约定工程名称为“潜江市上海世博会湖北馆4D影院实施工程”,工程地点为“湖北省潜江市梅苑内”,因此本案纠纷所涉合同履行地为湖北省潜江市。本院认为,本案作为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下,赛欧必弗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潜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佳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少林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