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广志、崔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志,崔振强,孙美华,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427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志,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崔振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孙美华,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深圳南路东南昌路北。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住所地莱西市南京路任家疃村西。申请执行人张广志与被执行人崔振强、孙美华、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宝盛包装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3183号民事调解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前付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7)鲁0285执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427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法院将案款交齐。至此,(2017)鲁0285执恢427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42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