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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丽君与张良 高凤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君,张良,高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480号申请执行人董丽君,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良,男,1959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高凤兰,女,1958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丽君与被执行人张良高凤兰民间借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字750号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交执行费50元。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750号判决的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钮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