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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卢华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超,卢华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517号原告:张永超,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被告:卢华义,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超诉被告卢华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超负担。审判员 管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