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永超与卢华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超,卢华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517号原告:张永超,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被告:卢华义,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超诉被告卢华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超负担。审判员 管 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