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左仁浩、周志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仁浩,周志平,代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657号申请执行人:左仁浩,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周志平,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被执行人:代安秀,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仁浩与被执行人周志平、代安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经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志敏执行员 程立东执行员 鲁统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