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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王招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王招武,方蜚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693872H,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滨江路中银大厦。负责人:林圣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允,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招武,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方蜚钧,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招武、方蜚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招武、方蜚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王招武名下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嘉铭怡园3幢3002室房屋已经被法院拍卖处置完毕,执行款在优先清偿诉讼费、受理费、税费、评估费等费用后,剩余价款已经全部由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受偿,被执行人王招武名下车牌号为浙C×××××保时捷小型越野车于2016年12月12日被法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方蜚钧名下车牌号为浙C×××××北京牌小轿车于2016年12月12日被法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上述两部车辆暂无法变现。另向平阳县国土局、公安局、工商管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招武、方蜚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招武、方蜚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王招武、方蜚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借款67039.6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王招武、方蜚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