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兰雪与王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雪,王玲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028号原告:兰雪,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玲玲,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雪与被告王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柯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