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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兰雪与王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雪,王玲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028号原告:兰雪,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玲玲,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雪与被告王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柯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