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执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建新、罗文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新,罗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建新,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罗文胜,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于程建新与罗文胜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