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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余海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余海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22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764528083H)。住所地:宁波北仑新碶中河路**号海晨大厦***室。代表人:方敏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法,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海锋,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余姚市。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余海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