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执恢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成仁、张杰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仁,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676号申请执行人:杨成仁,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杰,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仁与被执行人张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3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葛曙荣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