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贵菊申请执行高胤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菊,高胤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226号申请人陈贵菊,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高胤欣,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申请人陈贵菊依据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胤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