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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贵菊申请执行高胤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菊,高胤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226号申请人陈贵菊,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高胤欣,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申请人陈贵菊依据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胤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