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林献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林献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青田县侨乡民间融资管理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献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1民初160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献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献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献玉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献玉(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6的存款人民币2115.1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君勇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