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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翁财金与陈聪猛、刘芬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财金,陈聪猛,刘芬芬,陈泽鑫,曾文坚,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捌零玖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096号申请执行人翁财金,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陈聪猛,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刘芬芬,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泽鑫,男,199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曾文坚,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9号中亭街改造嘉辉苑连体部分3层30店面。法定代表人:陈泽鑫。被执行人福建省捌零玖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9号中亭街改造嘉辉苑连体部分3层06店面。法定代表人:曾文坚。申请执行人翁财金与被执行人陈聪猛、刘芬芬、陈泽鑫、曾文坚、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捌零玖零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陈聪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财金借款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0日至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刘芬芬、陈泽鑫、曾文坚、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捌零玖零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翁财金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58233.39元、执行费586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聪猛、刘芬芬、陈泽鑫、曾文坚、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捌零玖零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芬芬名下车牌号码为闽C×××××汽车一辆(查封档案)及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聪猛名下车牌号码为闽C×××××汽车一辆(查封档案),另查被执行人陈泽鑫、曾文坚、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捌零玖零商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陈聪猛、刘芬芬、陈泽鑫户籍地在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曾文坚户籍地在福建省××江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山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捌零玖零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在福建省××台江区,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分别委托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至今未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调查结果的复函,福建省福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将调查结果复至本院,查被执行人曾文坚无财产可���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对被执行人陈聪猛、刘芬芬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0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家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