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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冠法、王勤英与袁甲文、毕军辉、吴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法,王勤英,袁甲文,毕军辉,吴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初2296号原告:李冠法,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王勤英,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惟红,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甲文,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毕军辉,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吴勇,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李冠法、王勤英与被告袁甲文、毕军辉、吴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冠法、王勤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被告袁甲文、毕军辉、吴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冠法、王勤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276.80元、护理费3728元、误工费69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1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袁甲文、毕军辉系夫妻关系。李冠法系长清区委党校的电工,袁甲文、毕军辉在长清区委党校内经营悦来酒店,被告吴勇系酒店厨师长。2017年1月9日,因悦来酒店供电问题,李冠法与袁甲文、毕军辉发生争执,在此期间三被告将两原告打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袁甲文、毕军辉、吴勇共同辩称,一、本案的起因在于原告。当天中午被告酒店承接的婚宴正在举行婚礼,突然断电,答辩人找到电工李冠法请求及时送电,李冠法态度蛮横,推卸责任,找借口拒绝送电,在婚宴客人的急切催促下,毕军辉因急于送电与李冠法发生争吵,是李冠法首先动手殴打毕军辉,之后袁甲文、吴勇赶到,才发生相互殴打。公安机关对原告亦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二、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金额,有的于法无据,有的缺少证据佐证,不应获得法院支持。三、原告李冠法应承担因送电不及时给酒店造成的经营损失,同时还应赔偿因停电给酒店造成负面影响的损失。经审理本院认定:李冠法、王勤英夫妇同在长清区委党校传达室工作,李冠法兼做电工,王勤英兼做勤杂工,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700元。袁甲文、毕军辉夫妇在长清区委党校内经营悦来酒店,吴勇是酒店厨师长。2017年1月9日11时许,正在举行结婚典礼的悦来酒店供电系统出现异常,毕军辉到党校配电室查看情况,党校总务处李好鹏、电工李冠法已在配电室,经查系变压器前高压跌落熔断器老化,导致跌落器自动断开一相所致。跌落熔断器接通后,各自返回。11时30分许,供电系统再次出现异常。袁甲文、毕军辉到党校传达室要求李冠法送电,李冠法称配电室钥匙在李好鹏处,让他们找李好鹏。因李好鹏已下班,袁甲文找来一把锤子将配电室门锁砸开。接电话通知李好鹏返回配电室,见配电室门锁已被砸开,打电话让李冠法先暂时送上电。李冠法自传达室向配电室走,袁甲文、毕军辉迎上来质问李冠法,李冠法解释是高压线路出现故障,应通知供电公司的电工来处理。因话不投机袁甲文与李冠法扭打的一起,毕军辉、吴勇亦参与其中,王勤英上前制止,袁甲文与王勤英发生肢体冲突。后毕军辉与王勤英相互撕扯在一起。之后,供电公司电工到来排查故障,众人被劝离。李冠法拨打110、120报警及急救电话,李冠法、王勤英被送往长清区中医医院救治。李冠法的伤情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微伤。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给予袁甲文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给予吴勇行政拘留五日;给予李冠法行政拘留三日;给予王勤英罚款贰佰元;给予毕军辉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王勤英被诊断为:1、外伤性头痛;2、软组织挫伤。门诊医疗费704.76元。李冠法被诊断为:1、脑震荡;2、牙齿松动;3、多处软组织损伤;4、眼球钝挫伤;5、高血压病。住院治疗30天。门诊医疗费903元;住院医疗费用8669.80元。另,袁甲文、毕军辉提出的因停电给其酒店造成的经营损失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已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纠纷系因悦来酒店承接的婚宴举行婚礼过程中突然停电而引起,袁甲文、毕军辉着急的心情可以理解,李冠法作为党校的电工应积极排除故障,尽最大努力保证婚礼的举行,但其却以应由供电公司的电工进行维修相推托,致双方矛盾激化引起殴斗,公安机关对双方均作出处罚,双方均有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袁甲文一方负80%的责任,李冠法一方负20%的责任。李冠法与袁甲文、毕军辉、吴勇三人发生殴斗,袁甲文、毕军辉、吴勇三人应共同对李冠法承担赔偿责任。王勤英与袁甲文、毕军辉二人发生打斗,袁甲文、毕军辉二人应对王勤英承担赔偿责任。王勤英的门诊医疗费704.76元,有门诊病历及医疗费单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按80%赔偿为563.81元;王勤英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损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李冠法的门诊医疗费903元、住院医疗费用8669.80元,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单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按80%赔偿为7658.24元;李冠法住院30天,其误工费本院认定为1700元,按80%赔偿为1360元;其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本院认定为900元,按80%赔偿为720元。李冠法主张护理费和营养费,但其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确需护理和营养费的证明,该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冠法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李冠法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袁甲文、毕军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勤英医疗费563.81元;由被告袁甲文、毕军辉、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李冠法医疗费7658.24元、误工费1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共计9738.24元;三、驳回原告李冠法、王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李冠法、王勤英负担62元,被告袁甲文、毕军辉、吴勇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