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涛与张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张月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14号原告:彭涛,男,生于1979年9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扬,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月进,男,生于1968年2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彭涛与被告张月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彭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