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197号申请人: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德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宇,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婵,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婵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德良(公民身份号码)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此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德良所有的湘A×××××小型越野客车,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婵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长沙联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