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行字第12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理辉、鲍疾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理辉,鲍疾鵰,鲍文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12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理辉,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永泰县,被执行人:鲍疾鵰,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鲍文豹,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吴理辉与被执行人鲍疾鵰、鲍文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鲍疾鵰、鲍文豹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理辉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鲍疾鵰、鲍文豹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4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6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