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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刑庭与陈善冰执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陈善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刑庭被执行人:陈善冰,男,1973年11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洲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刑庭与陈善冰执行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善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