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刑庭与陈善冰执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陈善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刑庭被执行人:陈善冰,男,1973年11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洲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刑庭与陈善冰执行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善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