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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胡光与姚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姚连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328号原告:胡光,男,1983年11月11日生,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永,男,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连华,男,197年11月21日生,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原告胡光诉被告姚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胡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撤诉。本案受理费2246元,由原告胡光负担。审判员  周正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