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立峰与姚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峰,姚美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57号原告林立峰,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姚美尹,男,汉族,住址: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立峰诉被告姚美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立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立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收取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林立峰负担。审判员 陈琼华二〇一七���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