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祁雪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雪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刑初236号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雪强,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住长垣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4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监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雪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褚晨、孙国伟,被告人祁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21时7分许,被告人祁雪强醉酒后驾驶豫G×××××号牌面包车,行驶至长垣县蒲城大道与北关北街交叉口附近时,被长垣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雪强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8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祁雪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长垣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抓获证明、提取静脉血液照片、祁雪强所驾驶的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视频资料,被告人祁雪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雪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雪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祁雪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雪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左民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