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晓潮与路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潮,路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潮,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路立军,男,1968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潮与被执行人路立军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为2016年9月份至2017年7月份应给付的案件款66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4950元,剩余1800元。现被执行人路立军按申请标的已将剩余的1800元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晓潮已对本次申请执行标的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乔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