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行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北京高圣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高圣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5行初141号原告北京高圣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龙河路东侧2号楼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曹国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法定代表人薛军,主任。原告北京高圣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给付医疗费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高圣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高圣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高圣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高圣佳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利民人民陪审员 张景华人民陪审员 宋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海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