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储森与吴峰、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森,吴峰,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491号申请人:储森,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吴峰,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申请人:王静,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原告储森诉被告吴峰、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峰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储森以其名下的皖F×××××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储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峰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储森名下的皖F×××××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储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泽禹附件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查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