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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民初4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秋芳与李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芳,李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民初4878号原告:陈秋芳,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告:李平辉,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陈秋芳与被告李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秋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平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秋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平辉偿还借款536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平辉负担。2014年1月至5月期间,李平辉以治病需要用钱为由向陈秋芳多次借款合计53600元。但后虽经陈秋芳多次催讨,李平辉却拒不偿还。李平辉未作答辩。陈秋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李平辉未举证和质证,本院对陈秋芳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陈秋芳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陈秋芳通过其账号为“95×××18”的银行账户向李平辉账号为“62×××14”的银行账户多次转账合计50500元。2016年11月1日,陈秋芳以李平辉合计拖欠其借款53600元拒不偿还为由,诉至本院。在本院第一次庭审后,陈秋芳又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其与李平辉的短信聊天记录以及手机通话录音,其中短信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陈秋芳于2017年5月24日8时50分和8时59分向李平辉使用的号码为“158××××1116”的手机分别发送:“6227001842880188609陈秋芳建行诉讼费570元公告费560元李平辉向陈秋芳共借53600元”、和“你1000元打过来了没有”的短信;李平辉回复:“我身份证一办出来就给你”。陈秋芳于同年5月27日9时12分通过前述同样的方式发送:“53600元要今天汇过来还是明天汇过来”;李平辉回复:“这边下大雨,我都急死人”。陈秋芳与李平辉于2017年5月24日的手机通话录音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李平辉:我600元现转给你可以吗?陈秋芳:你不可能1000元都没有,那5万多更加拿不出来。李平辉:5万多我身份证补办出来了卡里就有可以取。……同日10:53分的通话录音主要内容摘录如下:陈秋芳:那你明天要转过来。李平辉:你看下你发的加1000元是51360元是不是?陈秋芳:那你1000元明天一起发。……同年5月30日18:03分的通话录音摘录如下:陈秋芳:你赶紧说话算话点。李平辉:好,不是我不肯转,这两天银行都放假,我怎么转。陈秋芳:你赶紧转过来事情就扯平了,你当时那样做事情也不妥当,我等你明天消息。李平辉:好好,我明天9点转给你。……同年6月7日10:47分的通话录音主要内容摘录如下:李平辉:这是医保的钱,还没到我户头,钱没出来,我不能转的,等到了就可以。陈秋芳:那你转多少?李平辉:53600元。本院认为,李平辉向陈秋芳借款53600元并拖欠至今未还,此有陈秋芳向法庭提供的银行流水、双方短信聊天记录以及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陈秋芳要求李平辉偿还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现陈秋芳请求李平辉支付借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李平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平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秋芳借款536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李平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俊达人民陪审员  郑育顺人民陪审员  许秋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苏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