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魏璞与张德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璞,张德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财保49号申请人魏璞。被申请人张德富。魏璞与张德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甘AFRX**号奥迪牌A6一辆,其自愿提供甘A27X**号宝马车一辆进行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德富所有的甘AFRX**号奥迪牌A6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魏璞所有的甘A27X**号宝马牌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786元,由申请人魏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又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世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