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165号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贝森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枝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男,土家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杨洋,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凯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洋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