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书义与刘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书义,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马书义,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刘娜,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马书义与刘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娜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娜名下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