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书义与刘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书义,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马书义,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刘娜,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院在执行马书义与刘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娜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娜名下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