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硅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硅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中硅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湾子街甲5号广外京滨招待所8310室。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志武,男,195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关于中硅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志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志武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多个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9月2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杨志���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硅联合(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