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柱文与夏树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柱文,夏树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739号原告:胡柱文,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陈超,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夏树志,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吕晓红,1975年4月19日出生,系夏树志之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柱文与被告夏树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胡柱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柱文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夏树志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饶 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