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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传柱与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柱,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2187号原告:黄传柱,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伦,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春,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黄传柱与被告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传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传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春于2015年10月13日向原告黄传柱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2分,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12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其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付借款本息,因此提起诉讼。被告李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至2015年11月12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未偿付借款本息。其后,经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因此于2017年6月16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13日起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传柱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若被告李春于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松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程诗磊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