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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胜义与李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胜义,李元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793号原告:龙胜义,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元松,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珈,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龙胜义诉被告李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胜义以证据不足,待收集证据充足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准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龙胜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龙胜义负担。审判员  袁官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显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