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龙胜义与李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胜义,李元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793号原告:龙胜义,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李元松,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珈,贵州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龙胜义诉被告李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胜义以证据不足,待收集证据充足后再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准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龙胜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胜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龙胜义负担。审判员 袁官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显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