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民初2852号原告:陈某,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三河燕郊开发区,。被告:张某,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27000元。庭审中,原告陈某自愿将补偿款127000元变更为1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3月21日在三河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依据协议书第二条,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0万元,被告已陆续给付原告73000元,尚欠127000元,后被告拒绝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张某辩称,被告愿意遵守离婚协议,给付原告200000元,但是被告已经给付150000元左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被告虽辩称其已经给付了150000元,但无证据提交,原告亦不认可,本院对其抗辩无法支持。根据双方当庭陈述及本院审核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3月21日在三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自愿在离婚后补偿女方20万元人民币,男方分5年付清,在离婚之日起支付5000元人民币,其余于2012年4月15日起每月支付3000元”。但是被告自离婚后,仅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剩余110000元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原告给付补偿款却未能如约给付。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张某给付补偿款1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补偿款人民币110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