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彩霞与黄福林、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441号原告:冯彩霞,女,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洮南市人,无业,现住洮南市。被告:黄福林,男,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王艳玲,女,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冯彩霞与被告黄福林、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冯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福林、王艳玲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人民币2274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黄福林、王艳玲二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4日被告黄福林、王艳玲向原告提出借款贰万元,同日,黄福林又借款8000元,并承诺原告用钱时立即归还。2016年10月,原告因孩子准备结婚向被告催要欠款,2016年10月2日,被告还款肆千元人民币。原告再次催要,2017年1月18日,被告又还款5000元,剩余本金壹万玖仟元,利息3740元,合计22740元(截止2017年6月末),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尚未还款。综上,被告至今仍不向原告支付欠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黄福林、王艳玲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福林、王艳玲二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24日,黄福林、王艳玲从冯彩霞处借款28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并向冯彩霞出具了两张欠据,至起诉前,二被告连本带息共欠原告22740元。上述事实有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及证人董某某证言为证,本院予以足资认证。本院认为,黄福林、王艳玲与冯彩霞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黄福林、王艳玲应当连带向冯彩霞偿还欠款2274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黄福林、王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连带向冯彩霞偿还欠款22740元。案件受理费370元由黄福林、王艳玲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