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桂亮与张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亮,张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亮,男,1951年4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岩,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上诉人刘桂亮因与被上诉人张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桂亮2017年7月2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刘桂亮已垫付),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上诉人刘桂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曹 勇书 记 员 陆滢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