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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俊与吉林省七只小鹿土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吉林省七只小鹿土特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431号原告:何俊,男,1999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石屏县,现住云南省石屏县。被告:吉林省七只小鹿土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第A座1单元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OY45TY64。法定代表人:李丽竹,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何俊与被告吉林省七只小鹿土特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何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何俊负担。审判长 孙 明审判员 李发启审判员 卢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