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隆昌天吉硼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6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隆昌天吉硼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5楼4号。法定代表人:晋洪源,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隆昌天吉硼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隆昌县桂花井乡塘边村8、9社。法定代表人:余德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通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3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703483.73元,垫付的诉讼费54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隆昌天吉硼化工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仅有部分机器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四川隆昌天吉硼化工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四川隆昌天吉硼化工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远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