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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6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陈金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陈金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491号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南路金品花园9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4042645R。法定代表人:蒋敏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苏燕,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金发,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被告陈金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缴清所欠全部物业费用,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新工(厦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健凤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