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尹德珍与徐志强、孟庆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德珍,徐志强,孟庆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尹德珍,女,194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徐志强,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孟庆钢,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尹德珍依据生效的(2016)川0402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在审限内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3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