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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舒城县光明纸箱厂与张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光明纸箱厂,张启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921号原告:舒城县光明纸箱厂,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舒玉村。负责人:文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刚,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舒城县光明纸箱厂与被告张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舒城县光明纸箱厂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舒城县光明纸箱厂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城县光明纸箱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