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汪正祥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汪正祥,汪艳华,卢斌,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住所地:蒙自市。负责人:张承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正祥,男,1953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荣,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旭,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艳华,女,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云南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斌,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良,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蒙自市冷泉镇。法定代表人:陈莲,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蒙自市冷泉镇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住所址:蒙自市。负责人:吕凌宵,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汪正祥、汪艳华因与被上诉人卢斌、蒙自市冷泉镇人民政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蒙自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汪正祥、汪艳华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何 红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宋安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蔼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