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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祥与被告李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李明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第1142号原告陈祥,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被告李明晓,曾用名(李小明),男,汉族。原告陈祥与被告李明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祥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陈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燕勤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