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凯杰诉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凯杰,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483号原告黄凯杰,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何伟,女,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六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杰与被告郴州市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凯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黄凯杰承担。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