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深圳市富祥光电科有限公司,周某,唐某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深圳市富祥光电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某,男,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唐某某,男,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唐某,男,住湖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