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为勤与武汉众搏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为勤,武汉众搏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518号原告杨为勤。被告武汉众搏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为勤诉被告武汉众搏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为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为勤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为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为勤负担。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梦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