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891号原告:薛某,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保安,住赤峰市。被告:徐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均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薛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被告徐某以收购玉米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薛某借款10000元,被告徐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薛某出具欠据一枚。此款被告徐某至今未偿还。徐某未作答辩。原告薛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证明被告徐某借款事实,原告薛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7日,被告徐某以收购玉米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薛某借款10000元,被告徐某于借款当日为原告薛某出具欠据一枚。上述借款经原告薛某催要,被告徐某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欠原告薛某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某应履行偿还原告薛某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薛某要求被告徐某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薛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