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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兴雉城满城香烤禽店、王德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雉城满城香烤禽店,王德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292号申请执行人长兴雉城满城香烤禽店,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海兴路410号。经营者:杨建如,男,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王德方,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雉城满城香烤禽店与被执行人王德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德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德方履行(2016)浙0522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德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德方存款102567元,或��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