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王建、张东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建,张东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民初321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东,香河县淑阳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被告:张东雨,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西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建、被告张东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东、被告王建、被告张东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及至归还日期止的相关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算,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0元,未如约偿还,经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被告王建辩称,60000元过高,现在尚欠50000元左右。原告起诉前双方有过协商,原告认可本金还有50000多元,加上利息让被告共计给付60000元。当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另外,该笔借款是被告王建使用,与被告张东雨无关。被告张东雨辩称,其只是担保人,不知怎么就成了共借人。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被告王建辩称目前只欠付原告5万多元,但因其无证据提交,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被告张东雨辩称其实际是担保人,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通过当事人陈述并经本院审核证据后,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11月22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间为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3月22日;关于利息,双方均认可为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至今仍欠付本金6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张东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王建、张东雨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