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毛长红与开封县袁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长红,开封县袁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2执恢127号申请人毛长红,男,汉族,1963年1月26日生,住开封县。被执行人开封县袁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松庆,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毛长红申请执行开封县袁楼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松庆人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