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833张桂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883号之一原告:张桂芳,女,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起凤街起凤大楼。主要负责人:黄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新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桂芳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9元,减半收取2899.5元,由原告张桂芳负担。审 判 长 叶 菁审 判 员 曹燕飞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瑜妹 微信公众号“”